今年2月,泸州市某金行为了扩大销量、回馈消费者,对部分产品开展“以旧换新”的促销活动。市民钟女士在本次活动中购买了重量16.95克,价格3788元,元的金镯一只,金行出具的质量信誉保证凭证上备注:“凭票据货物齐全调换同类饰品”,另注明调换产品价格在500元以下的补5元损耗费、500元以上的补10%损耗费。
此后,金银价格一路飙升。8月初,钟女士前往金行要求更换同款饰品。金行以金价上涨、该饰品已上调为由,要求消费者支付价格差额和10%损耗费后方可调换。双方产生纠纷。经当地消委会多次调解都未能得以解决。10月,钟女士向江阳区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金行按照促销承诺更换同款产品。
按有诺必践的原则,承办法官向双方提出更换同款产品、不补差价的调解方案。调解后,金行按照促销承诺为消费者更换了同款产品,并主动承担了消费者交通费和本案诉讼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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