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购买钻石克数不符 珠宝店一审被判赔偿

2018-03-16 来源: 责任编辑: 点击:

  女子在网上购买钻戒,可到手后发现标注克数与实际不符,遂要求店家赔偿。近日,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,一审判决被告某公司退还原告董某货款11730元,原告董某将购买的两颗钻石退还被告某公司;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董某35190元;驳回原告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
  2016年7月4日,原告董某在京东商城向被告某公司经营的“某珠宝旗舰店”购买D色钻石“1.6克拉”一颗和“3克拉”一颗,共计付款11730元。原告收到商品后,发现商品所附的《珠宝玉石首饰鉴定证书》载明上述两颗裸钻的总质量分别为0.2761g、0.4734g。后原告以商家欺诈为由要求被告某公司退货并赔偿3倍货款遭拒。经京东公司客服人员介入调解,双方未达成协议。故原告诉至法院。

  另查明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/T16553-2010珠宝玉石鉴定》第4.1.8.5条规定:“国际珠宝行业通常用克拉(ct)作为珠宝宝石的计量单位,1g=5ct,1ct=0.20g。”

 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某公司将涉案产品名称标注为“1.6克拉”“3克拉”,根据通常理解与认知,其所标示的“1.6克拉”“3克拉”应是涉案商品实际重量的表示方法,但在随商品交付的《珠宝玉石首饰鉴定证书》却载明上述两颗裸钻的总质量分别为0.2761g、0.4734g,根据国家标准,与其所标示的重量并不相符。被告某公司作为专业的珠宝饰品销售方,其向消费者提供的有关商品信息应真实准确,而其销售的涉案商品描述中标示的重量与商品实际重量不符,属于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销售商品,其行为已构成欺诈,故原告有权要求退款并要求某公司支付3倍货款赔偿。

 

中国江西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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