捡到者:我没有帮你保管的义务,我觉得戒指就是个廉价货
汪先生自然是觉得很委屈,“我虽然是捡到了戒指,但是我也没有义务帮你保管好啊。”汪先生说,他并不住朱女士那个小区,他只是恰好去那理发,他打着电话等待时,看到地上有两个亮晶晶的东西。
“我捡起来一看,一个黄色戒指,一个不锈钢戒指,我认为这个钻戒的圈像铝合金,中间有颗咪咪小的玻璃。我真的以为,她那个钻戒就是值5块钱的东西,因为看起来很廉价。所以晚上我在环城东路上在寄快递时,顺手拿出来扔掉了。”汪先生说。
朱女士追问他:“你捡到戒指为什么没交到旁边的警务室?既然觉得不值钱,为何没当场扔掉?”
对此,汪先生说,自己当时打着电话,就顺手拿手里了,没有当场扔掉。且自己不住这里,不知道旁边就有个警务室。后来他寄快递,一掏口袋才想起来戒指的事情。
同时,汪先生指出,他怀疑朱女士起诉自己,就是个骗局。“他们来取戒指时,一句感谢的话都没有,几个人上来就质问我,另外一个戒指在哪里。她一直说戒指很值钱,但是她自己都没去找过,倒是她婆婆跟着我去找过一次,也不符合常理。我也帮她再回去找过几次,可这也不是我的事情,我为什么要这么关心?”
且汪先生认为,朱女士只给出了戒指的销售单,不是发票,这个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。而且,朱女士也没办法证明,丢掉的戒指就是销售单上的戒指。汪先生表示,自己还因此受到精神损害,他保留反诉和追要精神损失费的权利。
随后,朱女士拿出自己带着个钻戒的照片,来证明丢失钻戒就是销售单所指钻戒。但是汪先生看了照片后又说,自己捡到的戒指上,那个玻璃没有超出下面的托架,而照片上的钻石是超出了托架,所以认为不是同一个戒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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